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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块两处房屋私房动迁是否影响征收利益|判例解析

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22/7/15 11:40:56

本文系上海拆迁律师赵玉娟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同一地块有两处房屋私房动迁,产权人的征收利益利益在动迁中是否受到影响?是否会因在他处曾享受过动迁利益而影响本次的动迁补偿?

【案例概述】

案号:(2020)沪02民终2576号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基本案情:

曹某娣、曹秋某、曹春某、曹冬某系姐弟关系。父亲系曹某法,在其生前于1999年12月6日立下遗嘱并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房屋由其四个子女:曹某娣、曹秋某、曹春某、曹冬某共同继承。如今后动拆迁,上述房屋拆迁后所得款项亦应由上述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9.50平方米,性质系私房,部位系全幢,用途为住宅。2008年7月16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核准登记为曹某娣、曹秋某、曹春某、曹冬某。被征收房屋系三层楼房,一楼由曹冬某家庭居住使用;二楼分为两间,分别由曹秋某家庭和曹某娣使用;三楼由曹春某家庭居住使用。

征收时曹某娣户籍系在本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号甲房屋内,该房屋在本次征收中一并被征收。关于该房屋来源,当事人一致确认系曹某娣结婚后自行建造。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登记在曹某娣、曹秋某、曹冬某、曹春某四人名下,但未明确共有的形式。登记在四人名下系父母过世后四人依据继承而来,无论按法定继承还是父亲所立遗嘱,四个子女应均分父母遗产。虽四人对产权部分所对应的补偿款包括哪些意见不一,但四人均表示各自享有产权的四分之一,故法院确认曹某娣、曹秋某、曹冬某、曹春某对被征收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曹某娣将其在被征收房屋中自己居住部位出租,仍应视为其对实际房屋的掌控。不动产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曹某娣作为产权人之一理应可以取得。在同一地块曹某娣名下虽有另一处房屋被征收,但该房屋来源与父母及其余子女无关,不影响曹某娣作为产权人享有本案争议房屋的补偿款项。综上,根据房屋来源、产权份额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曹某娣可分得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及各项奖励及补贴共计3,000,000元。鉴于补偿款实际发放至曹春某的账户内,应由其承担向曹某娣支付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公证遗嘱系于1999年12月6日所立,至今已逾二十年,且曹某娣、曹秋某、曹春某、曹冬某已于2008年7月16日将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核准登记为上述四人,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已转化为曹某娣、曹秋某、曹春某、曹冬某四人共有。原审法院认定无论按法定继承还是父亲所立遗嘱,四个子女应均分父母遗产,对被征收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并无不当。曹冬某称在2008年7月16日办理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核准登记时曾口头协商谁居住多少面积就占有多少产权份额,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曹某娣实际掌控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并不影响其基于被征收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享有的该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一审法院根据房屋来源、产权份额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曹某娣可分得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及各项奖励及补贴的金额,亦属合理。本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号甲房屋系曹某娣结婚后自行建造,上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获得并不影响曹某娣基于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之一获取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建议】

在私房动迁中,产权人实际占有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并不影响其基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份额享有的该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故不能根据其实际掌控的面积简单判断。若产权人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是将其使用部分出租,也不会影响其作为房屋产权人享有系争房屋的补偿款项。

此外,若同一地块中另一拆迁私房所获征收补偿利益与被征收房屋不同,则二者并不会相互影响,不会因为获得其中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而排斥另一利益的获得,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享有系争房屋的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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