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不作为 律师捍卫百姓知情权
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7/3/1 16:30:23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3日,A县拟进行片区改造,决定对A县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10月12日,A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对此次片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实施单位、补偿等情况进行了公示,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10月24日,A县政府公布了此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刘先生认为片区改造是一件于己于民都有好处的事情,便同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刘先生便开始等待补偿费用的发放。然而,漫长的等待之后,刘先生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此次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刘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便主动找到相关部门理论,要求相关部门发放自己的补偿款,但是刘先生最后得到的却是相关部门的“闭门羹”。刘先生心想这原本应是一件好事,现在为何到了这种地步,无奈之下,刘先生通过网络搜寻,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方面享有盛名的北京凯诺律所,通过咨询电话同律师进行联系过后,刘先生拿着材料亲自来京,同律师进行面谈。在凯诺律所时祯奎律师的接待下,对刘先生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解答,刘先生对时律师的解答十分满意,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代理此案,在接受委托后,凯诺律所指派时祯奎律师代理此案,维护刘先生的知情权。
【办案掠影】
通过刘先生的口述,时律师对刘先生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也掌握了刘先生的诉求。针对刘先生的诉求,时律师制定了一整套维权方案,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看能否通过此途径调取相关部门有关此次房屋征收项目的材料。时律师以邮递的方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此次片区改造区域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然而,A县政府签收了快递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针对此种情况,时律师向A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3年12月28日,刘先生收到了A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A县政府在十五日内对刘先生提出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后,A县政府对刘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拿到告知书的时律师发现其公示内容并不是他们向A县政府申请的内容。
时律师认为不能再如此姑息A县政府的行为,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A县政府辩驳其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便于公布,然而,A县政府并没有提供其书面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证据。最后,法院认为A县政府证据不足,判决撤销A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要求其对刘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